(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德权、张继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uo第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138号。被执行人马德权。被执行人张继凤(马德权之妻)。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德权、张继凤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德权、张继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德权、张继凤偿还计生行政征收款7851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继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账号为60×××29内的存款2564.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先元审判员程实忠审判员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