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徐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薛美林、殷昌吉(实习),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