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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天贵、陈金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李月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天贵,陈金平,李月良,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号。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平。系张天贵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贞,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月良。原审被告: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向北100米路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