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与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1号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闯,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栾世禄。担保人郎和平,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号X-X-X。担保人杨璐,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号X-X-X。担保人武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绣工东街*号X-X-X。担保人葛平,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绣工东街*号X-X-X。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086.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郎和平以其名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铁西字第XXXXXXXX**号、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北二西路X号(X-X-X)、建筑面积142.37平方米)的房屋、杨璐以其名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市铁西字第XXX**号、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号X号房、建筑面积97.29平方米)的房屋、武强以其名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市铁西字第XXX**号、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X号X-X-X号房、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的房屋以及葛平名下奥迪牌轿车辽AXXX**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郎和平名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铁西字第XXXXXXXX**号、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北二西路X号(X-X-X)、建筑面积142.37平方米)房屋产籍;二、查封担保人杨璐名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市铁西字第XXX**号、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号X号房、建筑面积97.29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三、查封担保人武强名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市铁西字第XXX**号、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X号X-X-X号房、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四、查封担保人葛平名下奥迪牌轿车辽AXXX**车籍;五、冻结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086.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