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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邱凯与万士金、李宁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凯,万士金,李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97号申请执行人邱凯。被执行人万士金。被执行人李宁川。邱凯与万士金、李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永军审判员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