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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关健与谭德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关健,谭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吴关健,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谭德昌,男,1954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吴关健与被执行人谭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委托本院进行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188000元、案件受理费4060元、公告费5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房产已被查封,暂不具备执行人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