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6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陈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641-3号原告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杨科,总经理。被告陈勤,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文光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8********。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重庆庆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