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孙晓军、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孙晓军,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郭元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志亮,男,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法律合规部员工,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魏毓华,男,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法律合规部员工,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孙晓军,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柳艳,女,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诉被告孙晓军、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晓军、柳艳银行账户下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晓军、柳艳银行账户下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盛国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