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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彤宏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彤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0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彤宏。2010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彤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彤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山地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剪子一把,没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彤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彤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彤宏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彤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彤宏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