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胡孟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胡孟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606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负责人范梦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惠亚,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孟娣。委托代理人林正国。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旺都公司)与被告胡孟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惠亚、被告胡孟娣的委托代理人林正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都公司诉称:其公司为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国际中心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胡孟娣系该小区341号802室的业主。根据双方约定,胡孟娣应每月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6元向其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但自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胡孟娣一直拖欠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孟娣立即支付自2010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30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胡孟娣辩称:其不支付物业费的原因包括:1、房屋质量有问题,不牢固;2、房屋渗水严重;3、其曾经在小区遭遇盗窃,有财产损失;4、当初阳台封闭是由物业公司联系的,但现在阳台严重不牢固也没有人管。经审理查明:旺都公司为氿滨国际中心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胡孟娣为该小区业主。在胡孟娣签署的《入户声明》上载明,其已收阅旺都公司氿滨国际中心《业主手册》,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双方对于收费标准1.6元/月/㎡、业主房屋面积136.06㎡以及欠费期限60个月(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均无异议。另查明:2013年5月7日,林正国因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向宜兴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胡孟娣家中也确实存在房屋渗水问题,但旺都公司表示,其公司已多次和开发商交涉,也曾组织业主联名进行交涉,但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上述事实,有入户声明、物业服务合同、受案回执、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旺都公司系氿滨国际中心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以及小区业主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双方对收费标准1.6元/月/㎡、业主房屋面积136.06㎡以及欠费期限60个月(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旺都公司承担对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的义务,就应当根据合同确定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现胡孟娣主张房屋存在渗水现象,虽然旺都公司表示其公司已经进行过积极的联系,但实际却未能得到落实,故旺都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其次,胡孟娣曾在小区遭受财产失窃损失,而旺都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相应安保巡查记录,故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据此,本院对胡孟娣结欠的物业费中,2013年度的物业费按50%计算,其余结欠年份按70%计算,胡孟娣共计尚需支付旺都公司物业费8621元。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有效运行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对于房屋的渗水问题,物业公司应当落实维修措施,如须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也应办理好相关手续。而如胡孟娣提出的诸如密封阳台不牢固的问题等,虽然暂未产生其他损失,但物业公司和胡孟娣也都应重视起阳台等的加固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其他不必要的纠纷产生。本院希望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互帮互助、互惠互信,共同打造自己美好的家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胡孟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费8621元。二、驳回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元,由旺都公司负担24元、胡孟娣负担45元。胡孟娣负担部分已由旺都公司垫付,胡孟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旺都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