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王幸、舒凤、张知难、黄晓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王幸,舒凤,张知难,黄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负责人侯明军。被执行人王幸,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舒凤,女,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知难,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晓刚,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王幸、舒凤、张知难、黄晓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大千公证处(2015)川内大证字第2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