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邢学生与李柔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学生,李柔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邢学生,居民。被执行人李柔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柔标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徐庄镇支行支行账户为9xxxxxxxxxxxxxxxxxxx45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作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