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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女,汉族,汪清县。被告孙某丙,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进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