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女,汉族,汪清县。被告孙某丙,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进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