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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玉平、廖银英、廖水年、谢运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玉平,廖银英,廖水年,谢运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5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萍,该公司职员。被告:苏玉平,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廖银英,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廖水年,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谢运连,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玉平、廖银英、廖水年、谢运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本案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杰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