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小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郭小平,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大道海伦堡**号楼**座****房,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1007521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号.。负责人蔡仕亮,是该公司总经理。(缺席)原告郭小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江门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洪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江门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小平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购买了该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61000元)等保险及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2014年2月26日16时55分,李源镇驾驶粤JBB6**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三埠向赤坎方向行驶至G325线110KM+200M路段时,因掉头与由梁伟明驾驶的粤JBD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源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伟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吊车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拯救费300元、停放费75元、复印费2元、车损鉴定900元、车辆维修费16405元,合计19482元.。原告的车辆已在被告处购买了上述保险,故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应理赔12237.40元[:(上述损失合计1948216405元-交强险2000元)*×70%]=12237.4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理赔原告郭小平事故车辆损失合计1223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讼主体资格;2、市场主体登记资料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保险单1份,证明我方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车损险;4、事故认定书、钟阳进驾驶证、粤JBB6**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各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我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况.;5、发票3份和车物损失鉴定专用票据1份,证明我方为此次交通事故而花费的费用;6、车损价格鉴定报告和车损价格鉴定表各1份,证明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在答辩期限后向本院提出(超过答辩期十五日)书面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及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度对合理的项目来承担责任。粤JBB6**号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保额分别为12.2万000元及6.1万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本案事故发生在2014年2月26日,根据���警部门作出的单位编码:440724,事故编号:NO2014001966号《责任认定书》,粤JBB6**号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我司作如下答辩:本案肇事车辆是时粤JBB6**号车,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本次事故是时双方交通事故,应该扣除本案第三者粤JBD4**号车的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在超过交强险部分应按双方责任比例计算。1、车辆维修费: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16405元,提供了鉴定报告等材料.。答辩人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应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来确定损失金额.。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车辆作出定损,金额为12545元.。原告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与我司协商确定定损方案,江门市南方价格鉴定有限公司不是原告与我司共同协商制定的鉴定机构,也不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原告没有提交���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予以佐证,请求法院依法何时核实。.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以尽量修复的原则进行核定,主观扩大了车辆的损失,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无疑对我司是不公平的,我司不予确认,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重新核定。再者,原告仅提交了由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没有提交维修费发票予以佐证,不清楚其车辆是否已经修复完毕,请求法院依法核实。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失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据此,我司保留对换件项目作回收的权利。2、车辆鉴定费、停放费、拯救费、吊车费、拖车费:。原告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没有与我司协商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保险起见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据此,车辆鉴定费、停放费、拯救费、吊车费、拖车费不属于车辆损失,不予认定。3、诉讼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固定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请求我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出庭质证,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受损车辆粤JBB6**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处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61000元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24时止。于2014年2月26日16时55分,李源镇驾驶粤JBB6**号轻型厢式货车与梁伟明驾驶的粤JBD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源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伟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受损车辆经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损失价值如下:一、1、修复���目价值为8800元;2、更换零件价值为7605元,合计人民币16405元。二、原告花费车损鉴定费900元、吊车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拯救费300元、停放费75元、复印费2元,合计3077元。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进行重新核定。本院认为,本案属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郭小平与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源镇驾驶原告郭小平所有的粤JBB6**号轻型厢式货车与梁伟明驾驶的粤JBD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李源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伟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扣除粤JBD4**号小型轿车应投保的交强险分项应赔付的的财产损失限额款额2000元后按责任分担。事故受损车辆粤JBB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应对承保车辆的损失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限额61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12237.4元[(19482元-2000元)×70%]给原告郭小平。至于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请求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进行重新核定的问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作出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书,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应予以采信,故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以该鉴定报告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以尽量修复的原则进行核定、主观扩大了车辆的损失、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为由,申请重新核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237.4元给原告郭小平。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洪欢???????????????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梁启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