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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西毛盖图村民委员会与王守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西毛盖图村民委员会,王守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西毛盖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春福,职务村主任。被告王守德,男,6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西毛盖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守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西毛盖图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守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西毛盖图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