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高永涛,王建娜,李立朝,高利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法定代表人朱洪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友,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永涛,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告王建娜,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告李立朝,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告高利峰,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兴江,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座15层。代表人翟志,该保险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代表人谢素立,该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涛、王建娜、高利峰、李立朝、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培丽-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