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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喜芳与魏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芳,魏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19-1号原告赵喜芳,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光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芳诉被告魏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魏光军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赵军以其私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西段南侧房产一处(新房权证字第090100××××号)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喜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魏光军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西段南侧房产一处(新房权证字第090100××××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喜芳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