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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骆泽民与夏长宝等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泽民,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玉河,彭洁,夏长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骆泽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春芳。委托代理人:冯小海,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彭洁,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夏长宝,男,住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委托代理人:冯小海,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泽民诉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玉河、彭洁、夏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620元由原告骆泽民负担。审 判 长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