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三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群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振涛、王惠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群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振涛,王惠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群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景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兆灵、秦思,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振涛,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群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振涛、王惠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群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兆灵、秦思,被上诉人冯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