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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庆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54号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78号(金鑫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礼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该公司法务室主任。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科员。第三人杨庆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7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杨庆年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6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丁 惠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