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陈某,1991年1月18日出示,农民,磁县岳城镇界段营村。被告武某,1989年8月24日出示,农民,磁县观台镇后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齐鸿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