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38号原告罗某某,农民。被告莫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莫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健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