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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德宝与洪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宝,洪鉴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82号原告陈德宝。被告洪鉴辉。原告陈德宝诉被告洪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德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德宝承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凡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