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初字第123号原告吴立康等6人诉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用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本院经审查发现,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涉批准征收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晓辉代理审判员 廖珍珠代理审判员 李希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