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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初字第123号原告吴立康等6人诉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用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本院经审查发现,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涉批准征收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晓辉代理审判员  廖珍珠代理审判员  李希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