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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前清与兰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袁前清,男。被告兰发建,男。被告郑金香,女。原告袁前清诉被告兰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逾期未有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现已逾期,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正当理由,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付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