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季、余康永与樊振利、唐斯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振利,张季,余康永,唐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振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康永。原审被告唐斯亚。上诉人樊振利因与被上诉人张季、余康永、原审被告唐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振利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樊振利��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振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樊振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