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凤臣与吴军、张立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臣,吴军,张立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终字第1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臣。委托代理人张力(系张凤臣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红。委托代理人吴军(系张立红之夫)。上诉人张凤臣因与被上诉人吴军、张立红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凤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力,被上诉人吴军并作为被上诉人张立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常淑英审 判 员 张 甫代理审判员 张晓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