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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凤臣与吴军、张立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臣,吴军,张立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终字第1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臣。委托代理人张力(系张凤臣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红。委托代理人吴军(系张立红之夫)。上诉人张凤臣因与被上诉人吴军、张立红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凤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力,被上诉人吴军并作为被上诉人张立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常淑英审 判 员  张 甫代理审判员  张晓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