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焦传君与博兴县鑫源油脂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传君,博兴县鑫源油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焦传君,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鑫源油脂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强,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传君与被执行人博兴县鑫源油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同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