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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赖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赖某甲于2014年12月4日到河源市公安局新丰江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同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赖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赖某乙到东源县涧头镇长新村大塘母本家自留山河背山(经界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清山种茶油树,商定不给工钱,山上的林木、柴火归赖某乙所有,赖某乙花一周左右将河背山清完。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告人赖某甲非法采伐的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杉木、阔叶树,非法采伐林木的蓄积为45.9792立方米。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赖某甲到河源市公安局新丰江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投案自首过程,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新丰江库区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涧头镇长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的证言,当地村民的谅解书,关于免去追究赖某甲刑事责任的请求书,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林木,蓄积达45.97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赖某甲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当地村民出具了谅解书,当地村委会出具了免去追究赖某甲刑事责任的请求书,其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赖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