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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赵正云、周晓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赵正云,周晓鸣,尹文清,金芝,张德强,刘娟,张文军,乔莎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401号。负责人喻亚清,该分行行长。被告赵正云。被告周晓鸣。被告尹文清。被告金芝。被告张德强。被告刘娟。被告张文军。被告乔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赵正云、被告周晓鸣、被告尹文清、被告金芝、被告张德强、被告刘娟、被告张文军、被告乔莎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