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松与被执行人马昌庆、马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松,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昌庆,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恩宝,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德松与被执行人马昌庆、马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昌庆、马恩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德松借款29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恩宝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3103号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定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