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监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与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监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住所地:疆乌鲁木齐市。负责人:胡二宁,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美芳,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该桃源农场清算组成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疆呼图壁县。法定代表人:马文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以下简称桃源农场清算组)因与被申请人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行终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桃源农场清算组申请再审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疆正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对桃源农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但该评估公司与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恶意串通,对水库、土地、道路及各项固定资产行等不如实评估,侵害了桃源农场的利益,该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期间,桃源农场出示了大量证据,但二审法院在其他行政干预下,认定伪造的证据并作出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申诉审查期间,桃源农场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桃源农场航测图,用以证明原审判决少算漏算住宅、加油站等补偿费,桃源农场2000年已建成,而不是2003年由张其东所建。经质证,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应以场勘验为准,且无法证明桃源农场清算组的主张。由于桃源农场清算组提供的该航测图没有载明出处,且不能证明原审法院少算漏算住宅、加油站等补偿费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桃源农场的申请,指定新疆正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桃源农场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本案中,新疆正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桃源农场损失作出的评估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桃源农场清算组提出新疆正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国土资源局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由于评估机构对水库面积自然形成部分及原厂房基础均有保留意见,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新疆正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酌定按水库工程的评估值及原厂房基础评估价值的50%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桃源农场清算组称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证据并作出判决、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桃源农场清算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