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郝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郝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居民。原告郝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郝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本案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