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福龙与魏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龙,魏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刘福龙。被告魏臻。原告刘福龙诉被告魏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福龙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