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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河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明河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1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明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彩均,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法定代表人:于彩峰。申诉人广东省深圳市明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2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款以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聪审 判 员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