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胡卫旻与马海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旻,马海涛,张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865号原告胡卫旻,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马海涛,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张蓬,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旻与被告马海涛、张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旻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海涛、张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卫旻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