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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瑞启因诉密云县民政局行政答复纠纷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166号马瑞启:你因诉密云县民政局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5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在再审申请书中称:一、申请人提交的档案记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自己参加西沙自卫反击战的事实存在,应享受参战人员待遇;二、行政机关以其所作《密云县民政局关于马瑞启同志申请认定参战退役人员身份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依据的相关文件涉密为由不提交该文件,导致申请人不知道该文件的内容,该文件未经质证,违法法定程序;三、原审判决将“参战人员”的概念歪曲为“作战人员”,“参战人员”的范围应包括战备待机人员。故,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撤销密云县民政局所作《答复》。本院经审查认为:密云县民政局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人优恤优待工作,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具有认定本辖区内参战退役人员身份的法定职责。针对马瑞启提出认定其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参战退役人员身份的申请,密云县民政局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并根据马瑞启的档案材料,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其参战退役人员身份的《答复》的结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已就密云县民政局作出《答复》所依据的相关涉密文件依职权进行了查阅,文件中均未记载马瑞启服役期间所在的7341艇参加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作战。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瑞启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二审维持合法。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