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宇伪造公司印章、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宇,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2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肇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胡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涛审 判 员 高小强代理审判员 张文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