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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军与被告冯六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军,冯六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韩志军(又名韩锁英),男。被告冯六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军与被告冯六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军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