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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怀坤诉郝云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坤,郝云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李怀坤,男。被告郝云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坤诉被告郝云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怀坤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