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展辉与韶关福田坪乳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展辉,韶关福田坪乳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林展辉,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铭,系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福田坪乳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林道。被告张世春,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展辉诉被告韶关福田坪乳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林展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福田坪乳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展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展辉撤回对被告韶关福田坪乳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春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962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9810.5元,由原告林展辉负担。原告林展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10.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永雄审判员 陈茂娣审判员 罗斌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雄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