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春哲与唐留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哲,唐留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春哲,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蔡本柱。被告唐留柱,男,汉族,个体运输户。原告张春哲诉被告唐留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董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6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哲诉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4年10月被告开始雇佣原告开车跑长途,每月工资4,200.00元,2015年3月22日,原告在哈尔滨古铁集团院内装钢材,装车完毕后,在捆绑车辆过程中,车上的一捆角铁掉落将原告左脚砸伤,经哈医大二院诊断为左小趾骨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以原告受伤与其无关为由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唐留柱辩称:张春哲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朋友找到被告车辆领班司机蔡微,在蔡微��安排下成为被告所有车辆的副驾驶员,双方不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受伤时车辆没有开动,是原告自己在走动时踩空夹了自己的脚;原告若主张损失,应由造成其伤害的钢材所有人,而不是被告。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所受伤害是否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原告张春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出如下证据:证据一: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门诊手册1份、鹤岗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2份、X光片2张、DR检查报告单1张,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证据二:通话记录8份、电话录音记录和光碟1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质证对证据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电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证人蔡微到庭证明其是在未经被告唐留柱准许的情况下雇佣原告张春哲为副驾驶员。被告在开工资时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但没说什么。原告与证人均是司机,二人在哈尔滨拉钢材,吊车装完半车钢材后,证人车前面挂腰链,原告装插杠。后来听到原告喊了一声,他的脚被钢材刮了个口子,具体怎么造成的证人未看清。原告在被告车上工作每月工资4,2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证人所证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一:证人蔡微证实原告张春哲在被告唐留柱所有车辆单位副驾驶员,虽事前未经被告准许,但被告知情后仍为原告发放工资,应视为对原告担任该车副驾驶员的默认,双方形成雇佣劳动关系。争议焦点二:原告张春哲在被告车辆受伤事实存在,在封车过程中刚才掉落将其脚趾砸伤,应由被告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副驾驶员,应当预见到在封车过程中存在钢材滑落的危险性而原告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被告开始雇佣原告开车跑长途,每月工资4,200.00元,2015年3月22日,原告在哈尔滨古铁集团院内装钢材,装车完毕后,在封车过程中,车上的一捆角铁掉落将原告左脚砸伤,经哈医大二院诊断为左小趾骨折。经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黑鹤天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三个月。综上,原告张春哲在此次健康权纠纷中的各项损失为:误工费:4,200.00元×3个月×70%=8,820.00元。本院���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系雇佣关系,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留柱给付原告张春哲误工费8,82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唐留柱承担40.25元,原告张春哲承担1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