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光菊与段敬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菊,段敬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罗光菊,女,生于1986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长沙坝村*组。被告段敬礼,男,生于1990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腰滩河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菊诉被告段敬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光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光菊负担。审 判 长 张汉裕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人民陪审员 余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公告段敬礼:本院受理原告罗光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