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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光菊与段敬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菊,段敬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罗光菊,女,生于1986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长沙坝村*组。被告段敬礼,男,生于1990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腰滩河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菊诉被告段敬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光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光菊负担。审 判 长  张汉裕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人民陪审员  余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公告段敬礼:本院受理原告罗光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