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朋与牟长征、郭玉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朋,牟长征,郭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78-2号申请执行人:赵朋。被执行人:牟长征。被执行人:郭玉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牟长征、郭玉莹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赵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朋如发现被执行人牟长征、郭玉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