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玉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