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唐某,女,1991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