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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敏与长江润发(宿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长江润发(宿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575号原告张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国来、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江润发(宿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峨眉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仁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建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长江润发(宿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