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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薛井辉与于孙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井辉,孙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薛井辉,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佳军,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薛井辉与于孙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佳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孙佳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