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立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怀民与宋继珍、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怀民,宋继珍,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保字第143号申请人:陈怀民。被申请人:宋继珍。被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鲁P×××××号中型箱式货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鲁P×××××号中型箱式货车一辆及行车手续。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